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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会员单位以协会名义组织活动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阅览次数:3969        发布时间:2017-7-26 11:15:16

 

会员单位以协会名义组织活动

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活跃本会会员单位开展社会、经济、文化等正常活动,加强对活动组织工作的规范管理,提升活动的有效性和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会会员开展符合法律法规的正常活动,是协会生命力和凝聚力的体现,协会原则上予以支持。

    二、本会会员单位均可借助协会平台组织活动,但须提前一周向协会秘书处书面报备。

    三、书面报备内容包括活动名称、活动日期、主办单位、活动负责人、活动名称、主要内容及要达到的目的等。

    四、秘书处收到书面报备后,应及时向会长报告。会长可以征求部分常务理事意见,也可自行判断决定同意或否决。

    五、秘书处在收到报备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回复会员单位。

    六、会员单位组织活动时,凡涉及交通和人身安全等事宜,由主办或承办活动的会员单位承担,本协会不承担相关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调研成果奖励办法

 

    为了激励广大会员深入调查研究,破解民营企业转型发展难题,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献计献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协会鼓励会员深入基层实际,调查了解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状况,就民营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的热点、疑难问题大胆思考,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会员提交的调研成果,包括情况反映、调查报告、意见、建议等,协会秘书处将择优在协会内部平台(公众微信号、网站、内部微信群等)予以刊登,每半年进行一次调研成果评比,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三、对在省级公开刊物和重要内参上发表的有分量的调研成果,或副省级(含)党政领导有明确肯定批示,或研究成果得到省级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其意见和建议被相关管理部门采纳,协会秘书处将及时上报协会常务理事会,申请在会内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每篇不低于500元的物质奖励。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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