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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谅解与刑事和解的区别
阅览次数:1607        发布时间:2017-8-29 20:32:42
 

谅解与刑事和解的区别

一、两者区别;

二、何时可以和解;

三、刑事和解的益处;

四、民事赔偿协议还是和解;

五、谅解书还是和解;

六、谅解后能否反悔;

七、和解后能否反悔;

八、刑事和解能否撤销;

九、刑事和解的7个要素;

十、刑事和解协议的要素;

十一、近亲属(继承人)能否与被告人和解;

 

 

高人民法院修订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4月1日开始实施。《意见》对“被害人谅解”与“刑事和解”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

 

 

 

刑事和解比被害人谅解的量刑优惠幅度更大,显然,被害人谅解与刑事和解不是一回事。那么,二者有什么区别?律师应当如何促成双方刑事和解,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利益?

 

 

 
一、谅解与刑事和解的区别
 

 

 

很多人认为,“和解”与“谅解”在刑事案件中并无本质上的差别,“和解”等同于“谅解”。笔者该观点不正确,谅解属于当事人“私了”,而刑事和解在程序设计上属于“公了”,二者有本质区别。

 

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谅解包括单方谅解行为、特别谅解行为、出于谅解的不追究行为。特别谅解即刑事和解。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被害人谅解”的定义和程序,《量刑指导意见》中的被害人谅解,应当是指单方谅解行为,属于未经司法程序审查的民间“私了”行为。由于双方当事人认可谅解书内容,司法机关亦会尊重当事人选择,故在量刑时给予一定程度的从轻。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 , 加害人以认罪 、赔偿 、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 , 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由于刑事和解是司法机关认可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基于尊重被害人的意愿,故在量刑时会对被告人有较大幅度的优惠。

 

虽然《刑诉法解释》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庭外也可达成和解,但是庭外和解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听取检察院的意见,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应当由法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二、何时可以刑事和解?
 

 

 

当事人在侦查(公安)、审查起诉(检察院)、审判(法院)三个阶段均可以达成刑事和解。

 

 

 
三、达成刑事和解有什么好处?
 

 

 

对符合条件、达成和解协议、实际履行到位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检察机关可以作不起诉;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应当);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缓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免刑)。

 

 

四、民事赔偿协议还是和解?

 

 

刑事案件发生后,被害人接受赔偿,出具赔偿协议,并约定双方不得反悔,该协议属于民事赔偿协议还是刑事和解书?该协议肯定不是刑事和解协议。但由于被害人接受赔偿,协议中虽没有“谅解”字样,但一般认为这属于具有谅解性质的民事赔偿协议,对被告人可以按照取得被害人谅解进行量刑。

 

 

五、谅解书不能代替刑事和解协议

 

 

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是由被害人向司法机关出具的《谅解书》,明确要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对方刑事责任,不得另行民事起诉。但是由于该协议未经司法机关主持、见证,自愿性、合法性存在较大疑问,故不属于刑事和解协议。

 

 

六、出具《谅解书》后能否反悔

 

 

可以。由于谅解书属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协议,随意性较大,即使被告人已履行《谅解书》约定的赔偿内容,被害人仍然可以反悔。

 

 

七、已履行《刑事和解协议》能否反悔

 

 

一般不能。由于《刑事和解》是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的,具有准司法效力。由于达成刑事和解,意味着被害人已经自愿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故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会受理。

 

案例1

 

沈某交通肇事二审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柳市刑一终字第148号

 

关于被害人家属向司法机关具文称不谅解沈某的问题。经查,沈某与被害人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属于刑事和解协议,没有证据证实该协议书违背自愿、合法原则,且该协议书已全部履行,依法应当对沈某从宽处罚。现被害人家属一方反悔,本院依法不予以支持。

 

 

案例2

 

刘某甲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衡东县人民法院 (2014)东刑初字第188号

 

对于被害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并接受赔偿后无故反悔的,由于在达成和解协议前已告知其相关的权利、义务,且考虑到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原则,因此应当认为和解协议有效。被告人刘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八、《刑事和解协议》能否撤销?

 

 

法院有权认定公安、检察院阶段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无效。

 

《刑诉法解释》第499条 :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予以确认,无需重新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的,应当认定无效。和解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协议书。

 

第502条: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第503条: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九、达成《刑事和解》必备的7个条件

 

 

(1)被告人真诚悔罪;

(2)被告人和罪名均符合刑事和解的要求;

(3)获得被害人谅解;

(4)被害人自愿和解;

(5)司法机关对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6)由司法机关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7)双方如约履行和解协议内容。

 

 

十、《刑事和解协议》应包含哪些内容

 

 

《刑诉法解释》501条  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 

 

(2)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3)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十一、近亲属能否与被告人和解
 

 

 

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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