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经营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维权服务 > 依法经营

竹山曝光一批出租汽车违法经营案例
阅览次数:1504        发布时间:2018-3-19 9:28:25
 
正规出租车。
曝光出租汽车违法经营案例
1、 2017年12月26日,上庸镇磨滩村6组杨××,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驾驶鄂CDF691小型轿车从事非法营运,被竹山县运管局运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县运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处罚并责令中止违法行为。
2、 2017年12月27日,擂鼓镇金岭村2组王××,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驾驶鄂CM7852小型轿车从事非法营运,被竹山县运管局运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县运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处罚并责令中止违法行为。
3、 2018年1月3日,文峰乡付家坪村11组15号村民刘××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驾驶粤ART991小型轿车从事非法营运,被竹山县运管局运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县运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处罚并责令中止违法行为。
4、 2018年2月1日,潘口乡小漩村5组村民郭××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驾驶鄂AG01J0小型轿车从事非法营运,被竹山县运管局运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县运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处罚并责令中止违法行为。
5、 2018年2月5日,潘口乡小漩居委会4组村民何××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驾驶鄂CL7061小型轿车从事非法营运,被竹山县运管局运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县运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伍仟元处罚并责令中止违法行为。
县运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力度,按照既定工作部署,分期分批清理整顿规范城区出租车市场,对拒不退出、继续经营的,依法立案查处。阻挠出租车改革推进、聚众扰乱公共秩序、非法经营,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竹山县出租车规范运营领导小组
2018年3月1日
附件1:依法规范巡游出租汽车七条意见
一、巡游出租汽车公司所聘从业人员原车辆应依规退出市场,路面检查发现拒不退出、继续经营的,由县运管部门以非法营运立案查处。
二、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依纪依规不得兼职从事出租车经营。路面检查发现拒不退出、继续经营的,由县运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并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不符合法定车辆准入条件的(三轮麻木车,老年代步车,电动三轮、四轮车等),不得从事营运载客。路面检查发现拒不退出、继续经营的,由县运管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分别依法立案查处。
四、不符合法定身份准入条件的(驾龄不满3年、无从业资格证、超过60周岁、3年内有重大交通责任事故),不得从事营运。路面检查发现拒不退出、继续经营的,由县运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五、县运管部门履行道路运输管理主体责任,依法开展路面检查执法专项行动,查处非法营运行为,对不听劝告、坚持非法营运的依法处罚。
六、县公安交警部门自即日起至10月底,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城区交通专项整治,结合公安部交通安全整治攻坚战部署,对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从严从快处罚。
七、阻挠出租车改革推进、聚众扰乱公共秩序、非法经营,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竹山县出租车规范运营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7月31日
附件2:涉及出租车依法规范运营法律法规摘录
《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条文摘录:
第十四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其所在地在市辖区的,应当向市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接受监督检查。必要时,运管机构可以将违法行为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可以暂扣车辆,并妥善保管车辆,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除因不可抗力外,造成车辆及随车物品遗失、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到运管机构接受处理,违法行为改正后,运管机构应当立即放行。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条文摘录: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摘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摘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本网站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结构介绍 | 新闻动态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